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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 第17條

    承領人於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註銷承領,並廢止其承領證書,送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行處理:

    一、死亡無人繼承。

    二、因遷徙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

    前項土地所繳之地價,除承領人死亡無人繼承者依民法處理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承領人一次無息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