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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國有財產法

  • 第39條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