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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 第3條

    依本辦法辦理放領之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指供養殖使用,經依法完成總登記,編定為養殖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國有土地。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

    一、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

    二、 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供養殖使用。

    三、 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

    四、 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

    五、 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

    六、為原住民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