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 > 法令查詢 > 條文內容

法令查詢-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 第24條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
    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