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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 第17條

    承領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左列證明文件,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一、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