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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 第20條

    放領地價由地價經收行庫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