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查詢-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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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承領人逾期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下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四。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八。
四、逾期三個月以上者,加收百分之十。
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者,得撤銷承領,其已繳地價一次無息發還,並撤銷其承領證書,送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行處理。
承領人逾期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下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四。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八。
四、逾期三個月以上者,加收百分之十。
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者,得撤銷承領,其已繳地價一次無息發還,並撤銷其承領證書,送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