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 > 法令查詢 > 條文內容

法令查詢-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 第18條

    承領人於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撤銷承領,並撤銷其承領證書,送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行處理:

    一、冒名頂替矇請承領。

    二、轉讓或出租。

    三、違反使用編定容許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

    四、承領人不自任耕作。

    依前項第二款撤銷承領者,所繳之地價不予發還。其餘各款撤銷承領者,所繳之地價一次無息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