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查詢-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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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讓售:
一、原以標租方式取得租賃權。二、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三、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讓售:
一、原以標租方式取得租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