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法令查詢 >  條文內容   

法令查詢-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 第2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得予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

    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但屬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範圍,不受本款區域及面積之限制。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坐落私有基地之房屋。
    前項所稱建築基地,指訂定基地租約之出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