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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 第8條

    國有耕地放租程序如下:
    一、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放租之耕地。
    二、勘查現況。
    三、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
    四、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五、審查。
    六、核定放租。
    七、訂定租約。
    前項第三款公告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