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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國有財產法

  • 第18條

    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之。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由管理機關辦理之。
    依本條規定取得之產權憑證,除第二十六條規定外,由管理機關保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