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本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停車占用之認定標準及管理區分登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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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停車占用之認定標準及管理區分登載事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2年7月1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24000875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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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審計部調查本署經管公有土地供公眾停車管理情形一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於112年9月15日將查明處理後更新資料報署,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112年6月2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200192530號函副本及附件(諒達)續辦。
二、本署前述函副知貴分署所附審計部製作之附表1-1(30處)、1-2(12處)、2-1(27處)、2-2(16處),請就所轄國有非公用土地,依後附本署重新製作之前述4份附表(附件1)及遭停車使用案件處理方式流程圖(附件2),辦理下列事項,並列管處理(含督導所屬辦事處)至結案:
(一)第一階段:勘查及產籍資料釐整
1、派員實地勘查釐清現況:確認是否為停車型態之占用(下稱停車占用),查明占用人、占用面積及有無收費情事等,依勘查情形釐整產籍資料,並更新附表各欄位。
2、停車占用之認定標準:現況為已闢建停車場,或有劃設停車格、有圍籬阻隔、有特定人士長期使用情形之一,且無合法使用關係者,管理區分應為「占用」,子管理區分視使用人身分擇定適當子管理區分(政府機關占用、非公司組織公營機構占用、私人占用、其他公法人占用或其他占用);非前述情形者則異動為其他適當管理區分。
(二)第二階段:占用處理
1、非停車占用之其他占用型態者,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列管續處占用,並於附表管理情形欄敘明「無涉停車占用,並依規列管續處占用事宜」。
2、現況為停車占用,且主體為政府機關者:
(1)函請占用機關限期騰空返還或取得合法使用權,如有收費情事,一併追收使用補償金。
(2)占用機關有意取得合法使用權者,應依規定申請撥用或依(三)、1委託其共同辦理設置停車場。
(3)占用機關不配合申請(或無法)取得合法使用權者,應騰空返還土地。不配合辦理者,應協調其主管機關督促辦理,必要時,循司法途徑訴請排除,收回土地。
3、現況為停車占用,且主體為私人者:
(1)占用人身分明確:
甲、限期騰空返還或取得合法使用權,並追收使用補償金。
乙、移請檢警偵辦,如有收費情事,依本署110年5月10日「研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得斟酌占用類型或情節予以差異化處理之可行性」會議結論,於刑事起訴併提起民事及主張占用人竊佔國土所得不法獲利供檢察官或法官審酌,沒收犯罪所得,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2)占用人不詳者,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作業手冊積極查找占用人,仍無法查得者,研議現場插牌公告限期騰空,期滿無人主張占用即設置車阻收回土地。
(三)第三階段:活化闢建停車場
1、積極協助占用機關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委託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平面式收費臨時停車場工作計畫」辦理,協力活化國有土地。
2、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利用國有土地辦理公開招商合作闢建經營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工作計畫」規定,積極辦理設置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招商事宜。
三、請貴分署於112年9月15日前依附件1之附表格式(4份)更新(含彙整所屬辦事處)資料報署。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2年7月1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2400087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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