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事務管理規則於72年4月29日修正後,公教人員退休後可否續住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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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於72年4月29日修正後,公教人員退休後可否續住宿舍。
行政院74年5月18日台74人政肆字第14927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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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2年4月29日修正「事務管理規則」第249條既經明定宿舍借用人退休時,應在3個月內遷出,凡居住該項修正規則所定首長宿舍、單身宿舍及職務宿舍之退休人員,自應照辦。二、於「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退休,而現仍續住修正前規則所定「眷屬宿舍」之退休人員,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三、於「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休之人員,其所配住宿舍係修正前規則所定之「眷屬宿舍」者,亦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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