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土地,依法律規定出租予他人建築使用者,得以承租人不得申請設定地上權為要件,本於該租賃關係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土地,依法律規定出租予他人建築使用者,得以承租人不得申請設定地上權為要件,本於該租賃關係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財政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臺財產接第八九○○○二五五七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9-21)
-
-
行政院秘書長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台八十六財二一一二九號函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