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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各級政府或鐵、公路需用未登記國有土地,得逕辦國有登記後,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函知國有財產局或其分支機構
各級政府或鐵、公路需用未登記國有土地,得逕辦國有登記後,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函知國有財產局或其分支機構
行政院七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臺七十四財字第二○○○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4-10-30)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主旨:關於貴部所報,各級政府機關需用未登記國有土地,應如何取得管理權及如何辦理登記問題,暨內政部所報,各級政府為興辦鐵、公路工程,需用未登記國有土地,擬請准於辦理國有登記時,將土地管理機關逕登記為該鐵、公路主管機關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說明:復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台財產一字第一二一四二號函暨根據內政部七十四年七月十七日七四台內地字第三二二一三七號函辦理,並已分行。</div>核復事項:<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各級政府機關需用未登記國有土地,應先由國有財產局辦妥國有登記後,再依法辦理撥用。倘為因應需地機關實際需要,可由需地機關自行測定使用範圍,檢附圖說及計畫書,洽國有財產局核發先行使用證明書後使用。(上述規定,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九點已另為規定。)至於以往業經本院專案核准供各級政府機關直接管理使用之國有公用土地,尚未辦理登記者,得由該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地政機關辦理該土地總登記時,應在土地總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奉准撥用或核准使用文號,管理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函知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關。</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各級政府為興辦鐵、公路工程使用未登記國有土地,為顧及工程進度,簡化用地取得程序,加速建設工作進行,准於辦理該土地之國有登記時,將管理機關逕登記為該鐵、公路主管機關,登記完畢後,該土地管理機關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函知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關。</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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