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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對於國有山坡地違規經營或使用人難以認定或查尋時,不宜將國有財產署列為處分對象

  • 一、本會79年12月14日七九農林字第9157154A號函曾釋示「對於實際不當經營或使用山坡地人無法認定或查尋之案件,可以將該土地所有人列為處分對象,惟宜先通知所有人提出申辯,較無爭執。」。
    二、貴府請釋前述規定可否適用於國有土地,將國有財產署列為處分對象乙節,本會認為該署係一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之機關,不宜列入為處分對象。如遇國有土地遭不明人士違規使用時,貴府可請警察等相關單位協助追查實際違規人,並函請該土地管理機關加強管理,以維護法律之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