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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撥用公地之建物補償費及自動搬遷獎勵金處理之規定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為臺北市政府籌設龍門國中需拆遷該校列管肆拾貳戶眷舍,關於其建物補償費及自動搬遷獎勵金,擬請同意專案辦理建物報廢殘值解庫,剩餘補償款轉發合法配住戶,供其另覓庇所,俾解決彼等無以棲身困境乙案;其中關於建物補償費部分,依照行政院七十年四月八日臺七十內字第四三八二號及七十年八月十一日臺七十內字第一一三三一號函釋之規定,撥用公地上之公有房屋,為顧及現住戶實際搬遷困難,如經原公有房屋列管機關同意,得比照私有房屋按重建價格查估其補償費,予現住人以相當之補助。至於列管眷舍之拆遷補助費,如經查明,已達報廢年限,依照上揭說明,可同意由配住(現住)戶領取,如未達報廢年限,則其殘餘價值仍須依法繳庫。另依行政院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臺七十八內二四九一四號函核復事項之規定,現住戶已獲輔購住宅貸款在案者,不宜發給拆遷補助費。至於自動搬遷獎勵金部分,參照行政院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臺八十四內二○八二四號函釋規定,可由列管眷舍管理機關本於職權自行決定出具同意書由拆遷戶領取。故本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列管眷舍之建物補償費及自動搬遷獎勵金似可准依上開四院函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