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交通部公路局經管之縣道及鄉道用地,為簡化撥用程序,得報經交通部同意後以列冊方式移交地方政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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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貴部(交通部)公路局經管之縣道及鄉道用地,依規定應配合道路養護權移交地方政府,為簡化撥用程序,擬由該局列冊報經財政部同意後,再由交接機關會辦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一案,請照財政部意見辦理。
附:財政部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臺財產接字第○九○○○一四五七二號函交通部公路局經管之縣道及鄉道用地,為簡化作業程序,於移交地方政府養護時,參照行政院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臺九十經字第○一六七一五號函核准經濟部水利處經管國有土地移交案例,建議准由該局列冊報交通部同意後,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通知本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