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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國有未編定使用種類土地,可於核准撥用後,自行申辦編定事宜

  • 一、查依土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核准,得為他種使用者,不在此限。」,內政部八十二年五月十日臺(八二)內地字第八二○六○六二號函、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臺(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七四三七號函亦釋示以: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復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編定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亦得依其計畫用途辦理變更編定。準此,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國有未編定使用種類土地時,目前之作業方式(即先補辦土地編定,俟土地使用種類編定後,再辦理撥用),實有配合變更並簡化之必要。
    二、復鑒於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國有土地,其目的在於取得管理權後依計畫用途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之。對於實際已使用、尚未完成編定使用之土地,該用地機關申請撥用時,如先核准其撥用該等土地,再由其循序申請辦理編定,尚無違反法令之虞,實務作業亦屬可行,且符合公有土地管用合一之原則。至於有新興計畫之主管機關,如需撥用未編定使用種類之國有土地,亦宜由其先取得管理權後,再行申請辦理土地編定使用,以應公務或公共建設之急需。
    三、為期國有土地管用合一,並配合公共建設實務需要,需地機關申請撥用國有未編定使用種類土地時,得循序於核准撥用,取得管理權後,自行申請辦理編定事宜。惟需地機關於土地撥用後,如有未能依計畫用途編定用地之情形者,應主動申請撤銷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