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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中央機關及其所屬經管之國有動產互撥使用及國有動產之贈與,並無「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之適用

  • 一、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之「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既稱「無償讓與」,當係指該等堪用財物「所有權」之移轉。故該辦法應屬規範「機關堪用財物」無償「移轉所有權」時之辦法,「非移轉所有權」者,自非其適用對象。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將經管之國有動產互撥使用,撥用後僅「使用權」發生移轉,「所有權」仍屬國有,並未移轉。姑不論該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單位經管之動產是否屬「機關堪用財物」,就其所有權並未移轉之法律事實,即可不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之規定。
    二、查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等國有動產之贈與,行政院已於八十二年訂頒「國有動產贈與辦法」,對受贈人、受贈程序、範圍等為明確規範。是以,該無償讓與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國有動產部分,應已無該辦法之適用。
    三、依前項所述,「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於接受中央機關及其所屬以外之行政機關學校等無償讓與財物,即可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