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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臺電公司使用國立中興大學經管之國有林地,依電業法規定得提供使用

  • 查國立臺灣大學擬將代管國有林地和社營林區土地租予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興建加油站乙案,前經 貴部(教育部)報奉行政院秘書長八十五年一月四日臺八十五教○○二四四號函示:國有林地之申請出租事件,除應適用森林法第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外,該林地管理機關並應具有此項經營管理權責,且其出租應符合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之規定。依上述核示,國立中興大學應不得將經管之國有林地出租予臺電公司使用。惟為免土地分割,肇致管理不便,該校應得考量依電業法第五十條規定提供臺灣電力公司使用經管之國有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