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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以作價方式參與開發時,其地價撥付程序,得參照奉准有償撥用後 地價撥付方式辦理

  •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以作價方式提供者,其地價準用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因此,國有土地經核定以作價方式提供者,應洽土地徵收主管機關提供作價之國有土地標示面積及作價標準,依本局辦理國有不動產撥用案件注意事項,辦理計價及通知繳款,並於價款繳清後,依規定辦理管理機關或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產籍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