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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訂定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無償提供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作業方式

  • 主旨: 檢送「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無償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作業方式」1份(附件1),請查照。

    說明:

    一、 依交通部114年1月13日交路(一)字第1148900003號函辦理,兼復本署南區分署113年2月20日台財產南改字第11325003340號函。

    二、 請本署各分署、辦事處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原列管臺鐵公司占用案件,請於114年6月底前依本作業方式肆、一、(一)規定函請臺鐵公司限期申請無償提供使用,未依限提出申請者,再次通知該公司配合辦理,仍未配合辦理者,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規定追收使用補償金(113年1月1日以前列管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占用,改制為臺鐵公司後持續使用者,自113年1月1日起追收使用補償金;113年1月1日以後始列管臺鐵公司占用者,依實際占用起始日期追收使用補償金),並由本署各分署列冊(含所屬辦事處資料)定期彙送交通部協助督導臺鐵公司申請無償使用。

    (二)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下稱系統)完成相關功能增修前後,各分署、辦事處受理臺鐵公司申請無償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之系統操作方式,請依附件2辦理。

    (三)請中區分署資訊小組依權責分工辦理系統產籍加註代碼檔新增「BV02-同意無償提供臺鐵公司使用」事宜。

    三、 另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使用要點(下稱點線狀要點)第1點規定略以,各級政府機關或學校因公務或公共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線狀公用設施之案件,得依本要點辦理;至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除第3點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用設施(即「維護國營鐵路路線安全之相關崩塌地防治及處理設施」)外,不適用本要點。茲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已改制為臺鐵公司,非點線狀要點之適用主體,後續該公司營業所需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用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依旨揭作業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