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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濱海未登記土地土石採取之保證金核計方式

  • 主旨:濱海未登記土地土石採取之保證金核計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8年2月22日召開該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審議「苗栗縣苑裡鎮苑裡防波堤外海淤積砂土石採取計畫」特定區位許可案行政程序審查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詳附件1),涉及業者申請案件為濱海土石採取案件,土石採取地點為未登錄土地,雖土石採取之(預收及實際)使用費及使用保證金之計收,均係以土石採取量為計收基準,惟各分署、辦事處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規劃申請土石採取證明書」(下稱規劃證明書)階段計算之同意規劃保證金,係以土石採取地點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計,現行「國有非公用土地土石採取案件處理要點」(下稱土採要點)並未規範未登錄地之同意規劃保證金計算方式。

      二、前述濱海土石採取案件範疇,依經濟部97年3月24日經授務字第09700535790號函示(附件2)略以,以平均低潮線及低潮高地之低潮線為界,向海延伸部分為海域土石,向陸地部分至最近之山稜線等為濱海土石。各分署、辦事處倘受理業者申請濱海土石採取案件,應依土採要點規定審辦,其同意規劃保證金之核算事宜,依毗鄰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最高者核計。

      三、檢附修正後之規劃證明書及「國有非公用土地土石採取使用同意書」格式各1份,本署將併同同意規劃保證金之核算,納入土採要點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