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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重新核示下水道工程需使用本署經管國有土地設置下水道或用戶排水設備案件處理原則

  • 主旨:重新核示下水道工程需使用本署經管國有土地設置下水道或用戶排水設備案件處理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101年11月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140023011號函核示下水道用戶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下水道或用戶排水設備,需使用本署經管國有土地案件處理原則。茲考量部分建物於50年內確有自行拆除或配合政府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政策而拆除重建之可能,爰增訂使用權人得申請無息退還未到期償金之情形。

    二、處理原則如下:

    (一)下水道工程屬公共使用者:由主管機關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檢附國有土地地籍套繪圖說及補償標準至貴分署(辦事處)辦理,並由貴分署 (辦事處)視個案情形與下水道機構協商償金支付時機。

    (二)屬用戶排水設備者:

    1、用戶集體申請者:

    (1)使用面積計算部分:考量用戶眾多,原則由地方主管機關代為檢送施工範圍全體住戶使用國有土地相關地籍套繪圖說、相關施工圖說及現地放樣圖等資料至貴分署(辦事處 ),並由該機關核算使用面積,例外得由貴分署(辦事處)依該機關檢送資料據以核算使用面積。

    (2)償金計收部分:由貴分署(辦事處)向公寓大廈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或用戶代表申請人收取全體用戶之償金及切結書。至償金計收標準,依民法第786條規定,按同意當年期申報地價之百分之五計算50年總金額,一次計收,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償金,並請貴分署 (辦事處)視實務作業執行情形,自行訂定期數及年期等標準,同意申請人辦理分期付款相關事宜。工程施作相關責任及管理維護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

    (3)償金收訖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同意使用權人申請退還:

    甲、使用權人已無使用需要,經移除地下管線設備並回復土地原狀者,得自其騰空返還土地當日起,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償金。

    乙、使用權人取得使用土地之所有權或其他使 用權者,得自其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當日起,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償金。

    2、非屬用戶集體申請者:由申請人檢具國有土地相關地籍套繪圖說等資料(倘排水設備涉及環保問題,申請人另需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施設之相關文件)至貴分署(辦事處)辦理,償金計收標準、方式及退還,比照上述 1、(2 )(3)辦理。工程施作相關責任及管理維護工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三)倘國有土地已出租者:

    1、如承租人仍管領使用且未申請終止排水設備部分之土地租約,因該設備之設置恐影響承租人對租賃土地為約定之使用收益,宜依民法第 436條、第435條規定減少租金,並參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57點第1項第1款第 3目(4)規定(承租國有基地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供公共排水使用部分,依基地租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計收租金),按原租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計收租金,並依上述(一)或(二)辦理。

    2、如排水設備使用權人依上述(二)申請退還償金,自騰空返還土地之日起,回復按原租金額計收租金。

    (四)案件列管方式:

    1、地上無提供使用權或遭占用者,考量於同意提供設置下水道或用戶排水設備時,施工單位將開挖土地,占用物勢必移除,故類此案件予以分錄列管,並將管理區分異動為「保留」,子管理區分為「同意使用」。已提供使用權者,無需異動管理區分。

    2、依下水道工程屬公共使用或用戶排水設備,分別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之產籍加註欄加註代碼「XV14依下水道法提供使用」或「XV13 同意用戶排水設備使用」。

    3、屬同意下水道機構先行施工竣工後支付償金案件,尚未收取償金前,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之依特別法提供使用契約管理作業-契約 列管事項加註代碼「V6-尚未收取償金」。

    三、請本署北區分署依相關業務代碼檔維護單位列表分工,於業務代碼管理作業:B_ TUBE-列管事項代碼檔,業務別:「V-依特別法提供使用」,新增代碼:「V6」,列管名稱:「尚未收取償金」。

    四、本署101年11月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140023011號函及104年2月17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00026950號函示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函示下達前已提供設置用戶排水設備案件,適用本函說明二、處理原則(二)1(3)、2及(三)2使用權人申請退還償金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