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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留動產以現物點交國庫

  • 主旨: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該會代管亡故榮民遺產(動產保管品)歸繳國庫事宜,建請召開部會間協調會議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

     

    說明:依據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5年6月12日輔壹字第0950008428號函辦理,並已函復。

     

    核復事項:有關亡故榮民遺產(動產保管品)之歸繳國庫程序,依據民法第1185條等規定及司法院84年7月7日(84)廳民一字第13341號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7年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亡故榮民遺留之動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以現物點交國庫即可。至該等現物繳庫後之處置,應由財政部本於權責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