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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現況被占用作露營場,或國有非公用農業用地現況被占用作未登記工廠使用,占用人申請現狀標租之處理方式

  • 主旨:核示國有非公用土地現況被占用作露營場,或國有非公用農業用地(指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者)現況被占用作未登記工廠(下稱農地未登記工廠)使用,占用人申請現狀標租之處理方式,自110年3月24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國有非公用土地現況被占用作露營場或農地未登記工廠使用者(不限於本署現專案列管露營場及農地工廠案件範疇),倘占用人申請按現狀辦理標租,為避免與主管機關輔導合法化政策相悖及衍生履約爭議(承租人無法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租約約定使用標租土地),宜先確認該露營場或農地未登記工廠為相關主管機關輔導合法化之對象,或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申請合法使用,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辦理現狀標租前,應請占用人提出下列文件後,再續處標租作業:

    1、露營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該露營場使用國有土地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證明文件(即其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得申請設置露營設施)。但分署(辦事處)依交通部觀光局所定「判別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之露營場參考流程圖」(如附件1)得予認定(必要時得洽詢相關主管機關)者,免附。

    2、農地未登記工廠: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該未登記工廠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相關規定申請納管之證明文件。

    (二)前述國有土地,經分署(辦事處)查明符合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得辦理現狀標租者,應於標租公告附表備註欄載明「得標人倘經簽約,使用標租不動產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者應配合辦理改正,不得以承租權對抗政府之取締。」,並按占用類型於租約特約事項載明「本案土地現況為露營場(農地未登記工廠)使用,承租人倘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應依露營場(農地未登記工廠)所涉法令規定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合法化使用,不得以承租權對抗政府之取締。」,以明權責。

    二、本函生效日期前分署(辦事處)已受理占用人申請現狀標租尚未公告案件,依本函規定辦理。另為利租約管理,依本函處理之現狀標租案件訂約時,請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契約加註代碼(詳附件2)。至系統代碼增修事宜,請各分署資訊小組依分工辦理。

    註:本署110年3月2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040003130號函修正農地未登記工廠占用人申請現狀標租之處理方式,前述本署110年3月19日函說明一(一)辦理現狀標租前應請占用人提出之文件,考量農地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是否符合規定,爰修正為「2、農地未登記工廠: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該未登記工廠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相關規定申請納管並經審核完成限期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