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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濱海土地土石採取使用同意書同意使用期間屆滿,原採取人辦理土地整復至點還土地期間之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

  • 主旨:濱海土地土石採取使用同意書同意使用期間屆滿,原採取人辦理土地整復至點還土地期間之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本署中區分署110年1月12日台財產中管字第11097000540號函。

    二、各分署、辦事處受理業者申請濱海土石採取案件,應依「國有非公用土地土石採取案件處理要點」(下稱土採要點)、本署107年7月1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700203090號函及108年3月28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800081190號函(諒達)示規定審辦,於同意土地使用期滿、提前完成採取或無意繼續採取時,業者應停止採取並完成整復點還土地。上述使用期滿後,業者辦理整復至點還土地期間,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五計收使用補償金;屬未登記土地者,按毗鄰土地當期申報地價最高者核計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土採要點將另案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