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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重新核示海域土地提供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之處理方式

  • 主旨:重新核示海域土地提供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之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109年5月29日能技字第10900538720號函辦理。
    二、本署原以107年5月14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740003430號函核示海域土地提供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之處理方式及相關書表格式,惟部分核准籌設風場邊界風機扇葉360度動態旋轉垂直投影海域土地範圍(下稱掃風範圍)超出風場範圍,能源局於受理業者申請施工許可或竣工查驗案件時要求業者須取得掃風範圍海域土地使用同意,爰配合將掃風範圍之提供納入海域土地提供使用機制:
    (一)商轉前(即獲許可至取得電業執照前):
    1、申請人應檢附其資格證明文件、經濟部許可籌設文件。申請超出風場之掃風範圍使用同意者,應再檢附超出風場範圍之風機扇葉垂直投影面積及相關圖說。
    2、分署依下列基準計算償金及保證金(除役成本)後,以申請人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交之保證金無息抵充,如有差額,由分署通知(格式詳附件1)申請人於30日內繳交:
    (1)償金:
    甲、風場:經濟部許可籌設使用範圍之發電廠廠址面積(請依申請籌設許可土地範圍圖說計算)x每1萬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2元,每年收取(有不滿1年之期間者,以使用日數佔全年度日數比例計算)。僅獲准先行申設部分機組者,請依分署同意申請人申請籌設許可範圍之發電廠廠址面積x先行申設之機組數量占全部機組數量之比例計收。
    乙、超出風場之掃風範圍:超出風場之扇葉垂直投影面積x每1萬平方公尺222元,每年收取(有不滿1年之期間者,以使用日數佔全年度日數比例計算)。
    (2)保證金(除役成本):
    甲、每架機組以裝置容量每瓩4,000元計算(倘裝置容量為4,000瓩,該機組保證金【除役成本】即為1,600萬元【4,000x4,000】),並得以現金、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格式詳附件2)方式繳交。保證金(除役成本)計算基準(每瓩4,000元)視除役年度物價水準,由能源局每5年與本署研議適度調整。
    乙、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繳交,其有效期間須至少1年(含)以上,保證書迄期未達海域土地提供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同意書(下稱使用同意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加計90日時,申請人應於保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30日提供更新後之保證書以替換之。
    丙、前述保證金得准分期繳交,由申請人先繳交保證金(除役成本)全額10%,餘額俟取得施工許可後,以1年為1期,分10年平均攤繳。施工許可核發後之第1期款項,請通知申請人於該許可核發次日起3個月內繳交,其餘分期款請按年於申請人第1期繳款當月份通知其繳交。
    3、申請人繳交償金及繳清或辦理分期付款繳交保證金(除役成本)並切結(格式詳附件3)相關事項後,核發使用同意書(格式詳附件4、5),使用同意書有效期限自核發之日起至電業執照所載期限(含展延)屆滿之日止。分署核發使用同意書後,倘因使用人無法取具施工許可、電業執照,或其籌設許可、施工許可、電業執照經經濟部撤(註)銷或廢止者,使用同意書即作廢。
    (二)商轉後(取得電業執照至執照期限屆滿前):
    1、獲使用人或能源局通知個案已取得電業執照,由分署通知使用人檢附電業執照影本及應於商轉後次年度起每年檢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計費通知單(因商轉後償金係以實際發電度數計算,據洽能源局表示,計收償金時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計費通知單記載內容辦理)。
    2、分署於每年接獲計費通知單後,以每度電0.0415元計算前一年度償金,通知使用人限期繳清。
    3、超出風場之掃風範圍無需再額外計收償金。
    (三)電業執照屆期後,獲准不除役繼續營運至不營運日止:
    1、獲使用人或能源局通知個案電業執照屆滿,但經同意繼續營運,由分署通知使用人檢附獲准不除役繼續營運之文件及應於次年度每年檢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計費通知單。
    2、分署於每年接獲計費通知單後,以離岸風力發電範圍之售電金額(營業額)x2%計算前一年度償金,通知使用人限期繳清。
    3、超出風場之掃風範圍無需再額外計收償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通知使用人終止使用(副知經濟部及能源局),所收償金不予退還,有欠繳之償金者,應限期使用人繳清:
    1、使用人繳交償金及保證金(除役成本)或核發使用同意書後,發現所附文件虛偽不實,經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
    2、使用人未依期限繳交償金逾6個月或積欠保證金(除役成本)分期款達2期,經限期催繳仍不繳交者。
    3、使用人違法或違反申請目的使用海域土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五)使用人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繳交保證金(除役成本),保證書迄期未達使用同意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加計90日時,其未於保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30日提供更新後之保證書者,分署應於保證期限屆滿前通知銀行如數撥付保證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使用人依(一)2、(2)方式繳交保證金為止,使用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六)使用人提前申請終止使用者,分署應通知經濟部及能源局,並於使用人拆除地上物返還海域土地後,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償金及已繳交之保證金(除役成本),倘已商轉,應請使用人檢附當年度已商轉月份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計費通知單計收當年度償金,有欠繳之償金,應自保證金(除役成本)扣除,如有不足,應限期繳清。
    (七)分署限期使用人拆除地上物,返還海域土地,未獲配合辦理者,保證金(除役成本)不予退還,有欠繳及尚未繳交之保證金(除役成本)分期款,依法追償。處理所需費用以保證金(除役成本)扣除後,倘有不足,由使用人全額負擔。使用人配合依限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者,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證金(除役成本)。
    三、本署107年5月14日函示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函下達前已受理尚未結案之案件,依本函示辦理。
    四、副本抄送能源局,本署已將超出核准籌設風場範圍之風機掃風範圍同意使用納入海域土地提供使用機制,惟該掃風範圍是否符合相關海域利用、航行安全管理、環境影響評估等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規定,仍請貴局本主管機關權責統籌處理。另使用同意書核發後倘發生下列情事,請同時副知所轄本署各分署,俾利作業:
    (一)後續施工許可、電業執照核發或風力發電機組於商轉20年後不除役獲准繼續營運。
    (二)籌設許可、施工許可、電業執照經撤(註)銷或廢止。
    (三)其他影響海域土地提供使用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