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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經核定讓售且通知繳款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 申購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因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14日者,該日數不計入繳款期間

  •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經核定讓售且通知繳款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申購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因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14日者,該日數不計入繳款期間,請查照。
    說明:考量申購人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須配合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14日,致無法依限繳價,該期間不計入繳款期間,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購人於規定繳款期間內,向各分署提出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相關證明文件(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等,並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遞送)者,該檢疫或隔離日數不計入繳款期間( 即以原通知繳款期間加計14日)。
    二、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應延長(即超過14日)者,各分署得依申購人提出之證明文件,酌予加計繳款日數。
    三、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如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延長期間相關案件仍有本函示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