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未被占用且未提供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異動時,應依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第12點附件八規定調整或釐整為適當之管理區分、子管理區分,以維產籍正確

  • 主旨:未被占用且未提供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異動時,應依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第12點附件八規定調整或釐整為適當之管理區分、子管理區分,以維產籍正確,請查照。
    說明:
    一、國有非公用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異動時,須配合更新產籍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欄位,並依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第12點附件八(管理區分與子管理區分之項目及定義)規定,配合調整或釐整為適當之管理區分、子管理區分。實務案例如下:
    (一)管理區分之異動
    國有非公用土地原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風景區、暫未編定」,土地未被占用且未提供使用(如地上物使用現況為雜草地或泥土等),管理區分及子管理區分應為「04保留-07未被占用之保安保育或有用途用地」,嗣土地補註用地別後為「風景區、農牧用地」,辦理異動使用地類別時,管理區分應併調整為「03閒置」。
    (二)子管理區分之異動
    國有非公用土地原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暫未編定」,土地未被占用且未提供使用(如地上物使用現況為雜草地或泥土地等),依本署105年7月6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530003010號函示,管理區分及子管理區分應為「04保留-07未被占用之保安保育或有用途用地」,嗣土地補註用地別後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辦理異動使用地類別時,子管理區分應併調整為「01未被占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辦理管理區分異動時請於產籍加註欄註明異動文號,以利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