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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占用且未提供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異動時,應依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第12點附件八規定調整或釐整為適當之管理區分、子管理區分,以維產籍正確-未被占用且未提供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異動時,應依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第12點附件八規定調整或釐整為適當之管理區分、子管理區分,以維產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