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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礦業權者向經濟部申請礦業權展限尚未獲准駁前,得檢附該部礦務局核發礦業權有效證明文件,依礦業法第45條申請租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並重新計算租金

  • 一、依經濟部109年1月6日經授務字第10920100170號函(附影本)辦理,兼復本署北區分署108年12月2日台財產北花三字第10842038620號函。
    二、依經濟部109年1月6日函示,礦業權者申請展限之礦業權於期滿至經濟部為展限准駁之期間內,得向該部礦務局申請核發礦業權有效證明文件後,依礦業法第45條規定逕向本署申請續租礦業用地;又展限申請案嗣後倘經該部依法核准或駁回,上開礦業權有效證明文件即隨同註銷。
    三、為利實務執行及控管,旨揭案件處理方式如下:
    (一)租約特約事項加註:「本案礦業權展限申請案倘經經濟部駁回,本租約於駁回日起併同終止;本案礦業權展限申請案倘經經濟部核准,承租人應於核准日起一個月內,檢送核准證明文件予出租機關。」。
    (二)依本署107年2月5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700042950號函示規定,訂約後,應將租賃契約書影本函送經濟部礦務局,並請該局於礦業權展限案准駁時通知出租機關。
    (三)每半年將申請礦業權展限中之出租案件列冊函詢經濟部礦務局審查進度。
    (四)礦業權展限案核准後,展限期限如於租期屆滿日前,依展限期限調整租期訖日,並副知經濟部礦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