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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 於本署修正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投標須知前已標脫,嗣後因登記機關測量登記錯誤更正登記面積案件之處理方式

  • 主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於本署修正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投標須知(下稱投標須知,108年7月15日生效)前已標脫,嗣後因登記機關測量登記錯誤更正登記面積案件之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明:旨述修正前投標須知第15點(下稱原投標須知第15點)係於102年12月30日增訂,108年7月15日修正生效,依修正前規定辦理公告並標脫之案件【即各分署(辦事處)於102年12月30日至108年7月14日辦理公告標售並標脫之案件】,嗣後因登記機關測量登記錯誤更正登記面積者,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本署辦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標售皆透過公開市場競標,原投標須知第15點規定,於核發標售證明後,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以下合稱承購人)如發現面積不符,係因登記機關測量登記錯誤者,差額地價不予退補。投標人參與投標時即已評估,經得標並繳價承購,雙方達成意思合致,爰經地政機關明確告知屬測量登記錯誤之案件,基於誠信及契約嚴守原則,業產生排除民法第179條及第359條規定適用之效力, 除經承購人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判決結果辦理者外,其餘案件不予同意承購人申請退還差額地價。
    (二)至地政機關未明確告知屬測量登記錯誤之案件(如告知屬逕為分割時面積計算錯誤或農地重劃配置所致等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36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6號等判決參照),非屬原投標須知第15點規定不予退補之情形,允宜同意承購人於本署各分署(辦事處)核發標售證明之次日起15年內申請退還溢繳價款,並就繼承人尚未領取之價款,按其應繼分乘以差額地價自專戶無息退還承購人。
    (三)本函下達前,此類案件經承購人申請退還差額地價,各分署(辦事處)曾拒絕退還價款者,倘經函詢地政機關符合前揭(二)條件,應通知承購人提出申請退還價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