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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7點第1項第1款申請書、第9點委託經營契約(甲、乙2式,含修正對照表)及訂定第17點之1承諾書格式

  • 主旨: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下稱委營要點)第7點第1項第1款申請書、第9點委託經營契約(甲、乙2式,含修正對照表)及訂定第17點之1承諾書格式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委營要點第29點規定,旨述文件格式,由本署定之。財政部108年6月19日令修正委營要點部分規定,該等文件格式爰須配合辦理修正及訂定。
    二、委營要點修正發布前已核准或簽訂委託經營案件,除涉現行該要點第2點第2項除書規定、第14點(涉第2點第2項除書規定者,優先適用該規定)、第17點之1第6項、第18點第3項、第22點第3項及第4項、第24點第3項及第4項、第25點、第26點規定事項,依現行規定辦理外,依核准時所適用規定辦理。
    三、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規之計收基準或優惠規定計收者,請注意依契約(甲式)第4點及第23點規定辦理。
    四、委營要點第7點第1項第3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依本署107年12月14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740010380號函格式三,及本署108年1月14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840000390號函附件編號14格式辦理。
    五、委營要點第17點之1檢測土壤污染報告檢測項目,依本署108年4月18日「研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修正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三),本署107年5月16日研商委營要點修正發布後相關文件修正及換訂新約實務作業等事宜會議結論所訂委營要點第17點之1檢測土壤污染報告檢測項目,其中「訂約後3個月內及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提供之檢測資料之採樣點位必須一致」乙項,於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提供之檢測資料,須額外增加隨機取樣採樣點。
    六、上述會議,其中議題二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經營提供作地熱探勘後,經受託人評估無地熱發電系統開發效益,決定退場不開發土地返還事宜之契約特約事項,查經濟部能源局刻研訂相關規範及流程,俟其確認後再行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