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作業規定

  • 即日起有關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作業規定如下:
    一、競標基準及決標條件:
    (一)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以投標設備裝置容量(以峰瓩【kWp】為單位)與回饋金比率之乘積值競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乘積值最高者,為得標人,次高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二)前款投標設備裝置容量不低於基本設備裝置容量,且不超過基本設備裝置容量2.5倍;回饋金比率底價為3%。
    二、履約保證金計收基準及充當種類:
    (一)履約保證金計收基準:投標設備裝置容量每峰瓩(kWp)乘以新臺幣4千元。
    (二)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充當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之質權設定通知書,應加註「存款收受金融機構就本存單同意對質權人於其設質擔保之債權範圍內,拋棄得向出質人行使之抵銷權」。
    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相關事項:
    (一)承租人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得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俾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土地變更編定、電業籌設許可、興辦事業同意許可、同意備案許可函、農業設施容許、施工許可、設置升壓站等。
    (二)承租人於租賃土地上建造(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憑以請領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再行建造或設置,其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限承租人單獨所有,於辦理該項登記時,應會同標租機關連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三)承租人未依前2款規定辦理者,標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於1個月內繳納發現時前1年度月租金額2倍之違約金並依租約處理。
    四、租賃期間以20年為限,承租人如有意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6個月以書面申請換約,經標租機關同意續租者,租賃期間以20年為限,年租金依原租約之租金基準計收。
    五、前4點所稱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二)回饋金比率:指投標廠商願支付之售電收入比率,採公開標租方式得出。
    (三)峰瓩(kWp):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計算單位。
    六、由本部國有財產署會商經濟部能源局等機關(構)後,於招標文件定明之事項: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基本設備裝置容量訂定方式。
    (二)投標資格及應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要求。
    (四)投標保證金計收基準及逾期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七、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不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6點、第8點、第11點、第12點、第14點至第17點、第19點至第21點、第24點至第39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