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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重新核示海域土地提供設置海氣象觀測塔及申請籌設離岸式風力發電廠之處理方式

  • 主旨:重新核示海域土地提供設置海氣象觀測塔及申請籌設離岸式風力發電廠之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107年6月8日離岸風電發展相關法規調和討論會議紀錄六、會議結論(二)辦理。
    二、海域土地提供設置海氣象觀測塔(下稱觀測塔)處理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附其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使用範圍及毗鄰地籍圖說、面積、期限資料。
    (二)由分署函詢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意見,能源局不同意者,據以函復申請人並退還所附文件;能源局同意者,通知(格式詳附件1)申請人於30日內繳交下列償金及保證金(除役成本):
    1、償金:
    (1)核發海域土地用同意書(下稱使用同意書)前計收:(以毗鄰得供建築使用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最高者x5%x觀測塔定著海域土地面積x使用年期)+(以毗鄰得供建築使用之土地核准當期申報地價最高者x6%x觀測塔定著海域土地面積x當年度使用日數佔全年度日數比例)。
    (2)核發同意書後,次年度起於年度開始1個月內限期申請人繳交:(以毗鄰得供建築使用之土地當期申報地價最高者x6%x觀測塔定著海域土地面積)。
    2、保證金(除役成本):按(以毗鄰得供建築使用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最高者x5%x觀測塔定著海域土地面積x使用年期)之10%計算,並得以現金、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格式詳附件2)方式繳交。
    (三)申請人繳交償金及保證金(除役成本)並切結(格式詳附件3)相關事項後,通知(格式詳附件4)申請人核發使用同意書(格式詳附件5)。
    (四)分署於申請人繳交償金及保證金(除役成本)或核發使用同意書後,發現申請人所附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已繳之償金不予退還,撤銷使用同意書,並通知經濟部及能源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終止同意使用並通知經濟部及能源局,所收償金不予退還,有欠繳之償金者,應限期申請人繳清:
    1、申請人未依約定期限繳交償金逾6個月者。
    2、申請人違法或違反申請目的使用海域土地,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六)申請人提前申請終止同意使用者,分署應通知經濟部及能源局,並於申請人拆除地上物返還海域土地後,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償金及保證金(除役成本)之全額,有欠繳之償金者,應自保證金(除役成本)扣除,如有不足,應限期繳清。
    (七)申請人於同意使用期限屆滿後仍有使用需要者,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分署提出申請,分署於函詢能源局獲同意繼續提供設置觀測塔後,重新核發使用同意書。同意使用期限屆滿、終止或撤銷同意使用時,分署應限期申請人拆除地上物,返還海域土地,並副知經濟部及能源局,未配合辦理者,視同拋棄地上物所有權,分署以廢棄物處理,保證金(除役成本)不予退還。處理所需費用以保證金(除役成本)扣除後,倘有不足,由申請人全額負擔。申請人配合依限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者,無息退還保證金(除役成本)。
    三、海域土地提供申請籌設離岸式風力發電廠(下稱離岸風廠)案件處理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附其資格證明文件、籌設風場範圍、毗鄰地籍圖說及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運轉所需必要設施(如海纜、海陸纜轉接處、板樁設置保護措施、微波通訊設備及陸纜等)概略圖說(僅需載明約略位置,無需面積、座標等細部資訊)。
    (二)離岸風廠及前述必要設施應一併申請,分署受理後應即函詢能源局意見,能源局不同意者,據以函復申請人並退還所附文件;能源局同意者,依機組坐落面積按與每架機組設置地點最短垂直距離已登記土地之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保證金總額,通知(格式詳附件6)申請人於30日內以現金、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格式詳附件7)方式繳交。申請人繳清保證金並具結承諾(格式詳附件8)相關事項後,發給海域土地提供申請籌設許可同意書(下稱申請籌設同意書,格式詳附件9)。申請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為2年,期限屆滿申請人應檢附足資證明已有申請籌設許可進度之證明文件重新申請。
    (三)申請籌設同意書僅供申請人申請籌設許可使用,申請人於取得海域土地合法使用權前,不得進場使用,倘於申請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內占用海域土地,分署應沒收保證金並限期騰空返還海域土地。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原繳交之保證金無息抵充申請取得海域土地合法使用權時應繳交之償金、保證金(除役成本),如有差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足。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撤銷申請籌設同意書,並通知申請人(副知經濟部及能源局):
    1、經濟部不予同意籌備創設,或於同意後,撤銷或廢止籌備創設許可。
    2、申請人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未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取得海域土地合法使用權。
    3、申請人申請取得海域土地合法使用權時,未依限補足應繳交之償金、保證金(除役成本)差額。
    4、申請人於申請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內占用海域土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息退還保證金:
    1、依前述三、(四)1、2、3撤銷申請籌設同意書。
    2、申請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人未重新提出申請。
    四、本署104年4月1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00065250號函示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函下達前,已受理尚未結案之案件,依本函示辦理。惟已核發申請籌設同意書尚未獲籌設許可案件,倘涉原申請籌設同意書記載之風機數量、點位變動,或有增列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運轉所需必要設施項目情形,得由申請人補提應附文件後,重新核發申請籌設同意書。
    五、檢送「海域土地提供設置海氣象觀測塔及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案件作業流程圖」(詳附件10)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