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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自辦市地重劃案範圍內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參加重劃原則

  • 主旨:自辦市地重劃案範圍內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參加重劃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107年4月10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730001130號函附本署107年3月29日研商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作業手冊」等事宜會議紀錄(計達)五、結論(二)辦理。
    二、參加自辦市地重劃原則如下
    (一)原則:重劃案範圍內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是否參加重劃,應就個案整體評估,倘有不利於國產管理,或非有助於維護國產權益,不同意參加。
    (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同意參加重劃
    1、重劃案範圍內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
    2、重劃案範圍內國有土地(含國有公用、非公用及未登記土地)占該範圍土地總面積50%以上。但範圍內國有土地多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畸零地或狹長、畸零不整,而不易管理、處分利用者,不在此限。
    3、重劃案範圍內國有土地(含國有公用、非公用及未登記土地)占該範圍土地總面積50%以上,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之地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先洽詢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是否有意願辦理市地重劃,如是,不同意參加;倘該地方政府表達尚無規劃辦理或短期內無規劃辦理,同意參加,惟應查明該重劃範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倘有附帶條件,應確認該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同意依附帶條件辦理,始同意參加,否則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