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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修正未達成分管協議之國私共有土地遭占用之使用補償金計收案處理方式

  • 一、依據本署104年12月31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40019090號函辦理。
    二、未達成分管協議之國私共有土地遭占用之使用補償金計收案處理方式如下:
    (一)占用人非共有人:依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341號判決意旨,本署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79條規定,向無權占用未經共有人協議分管之國私共有土地而受有利益者,依占用人現場實際占用面積,按國有持分,換算國有土地被占用面積後,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毋庸徵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或將所受領之使用補償金利益分配與其他共有人。
    (二)占用人為共有人:國私共有土地,未與共有人達成分管協議前,依法務部104年8月26日法律字第10403509960號書函示,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用益逾其應有部分時,始須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爰依下列方式處理,惟如有具體個案涉訟時,仍應以法院之見解為準:
    1、他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用益逾其應有部分者,向共有人就超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附計算公式及案例說明1份)
    2、他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用益未逾其應有部分者,不列管占用及追收使用補償金。產籍資料辦理異動為管理區分「保留」,子管理區分「未分管之共有土地他共有人使用範圍未逾其持分」。
    三、本署104年12月31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40019090號函示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函下達前已通知繳納使用補償金者,於再次通知前已繳納者,仍循已通知之處理方式處理。惟倘占用事實未消滅,需持續或再向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時,仍應依本函示處理,並請妥為說明計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