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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臺灣海岸土地管理權責歸屬

  • 主旨:貴府農業局函,為請釋示臺灣海岸土地管理權責歸屬之疑義一案,「海岸管理法」已於104年2月4日施行,本院並於106年2月3日核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本院90年6月11日台九十財字第032783號函業自即日停止適用。有關海岸土地之管理利用,應回歸前述法律、計畫之權責分工辦理。
    說明:
    一、依貴府農業局106年1月12日新北農林字第1060070866號致本院函辦理。
    二、旨揭法律及計畫,針對海岸地區土地利用管理權責業已明確劃分如次:
    (一)地用:有關土地之空間規劃及土地使用管制,回歸國土地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
    (二)地權:依國有財產法與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營管理與治理: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令辦理。
    三、檢附本院有關機關(單位)意見彙整表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