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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簡化變更編定作業流程及繳納規費事宜

  • 主旨:有關各河川主管機關依行政院93年函示會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案件,涉及簡化變更編定作業流程及繳納規費事宜等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年5月5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0500112710號函(如附影本)辦理。
    二、查旨案前以本部105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2971號函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並副知貴府在案。案經該署上開函示旨案確具撥用性質,請貴府配合辦理變更編定及繳納規費相關簡化作業。
    三、副本抄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請於申辦變更編定時,除檢附行政院93年2月26日院臺財字第0930006407號函及貴署同意函外,應依前揭本部105年4月14日函檢附變更前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俾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相關作業,以利工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