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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稅稽徵機關通知同一被繼承人抵繳遺產稅之抵稅實物處分溢價已沖抵待納庫款完畢案件,如查明該被繼承人仍有尚未處分之抵稅實物,請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辦理加註事宜

  • 主旨:國稅稽徵機關通知同一被繼承人抵繳遺產稅之抵稅實物處分溢價已沖抵待納庫款完畢案件,如查明該被繼承人仍有尚未處分之抵稅實物,請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辦理加註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104年7月23日「研議各地方政府以轄外全筆登記為國有之抵稅公共設施用地可分成之價值互抵、互為有償撥用之處理機制,及抵稅之未上市且未上櫃公司股票處理事宜」第4次會議紀錄柒、結論一、104年12月18日第5次會議紀錄柒、結論一(二)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1月25日財北國稅徵字第1050001961號函(附影本各1份)辦理。
    二、相關作業方式如下:
    (一)接獲國稅稽徵機關通知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稅抵繳案件處分溢價沖抵待納庫款已沖抵完畢者,請將該被繼承人抵稅專卷調出,倘抵稅實物有跨區情形,請將國稅稽徵機關函及相關資料轉送所涉之轄區分署或辦事處辦理。
    (二)尚未處分之抵稅實物,屬不動產者,請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其他事項欄(C23)加註「3B27:國稅稽徵機關通知待納庫款已沖抵完畢」;屬不動產以外之財產者,請於動產權利有價證券接管作業畫面之備註欄內加註「3B27國稅稽徵機關通知待納庫款已沖抵完畢」。
    (三)各主機單位(各分署)配合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之其他事項類別增加代碼「3B27:國稅稽徵機關通知待納庫款已沖抵完畢」。
    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上述105年1月25日函示何紹宗君等6案,請本署北區分署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