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經財政部核准俟完成變更編定後辦理讓售案件,申購人申請辦理變更編定有關保證金抵充方式,及申購人預繳保證金辦理變更編定所須承諾事項

  • 主旨: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經財政部核准俟完成變更編定後辦理讓售案件,申購人申請辦理變更編定有關保證金抵充方式,及申購人預繳保證金辦理變更編定所須承諾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陳○○君104年9月3日陳情書及本署中區分署104年11月4日台財產中處字第10440028850號函辦理。
    二、申請人於獲准開發後之次日起3個月內申購許可範圍內國有土地,且無占用或擴大占用情形,並經財政部核准俟完成變更編定後辦理讓售者,申請人於申請開發階段預繳保證金所需確保國有土地無受損害及申請人依限取得合法使用權之目的顯已達成,允得用以抵充變更編定階段所需繳交之保證金,爰申請開發範圍內國有土地如經核准辦理讓售,且無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7點第3項規定沒收保證金之情事,辦理變更編定所需繳交之保證金得以原提供申請開發繳納之保證金無息抵充,不足者,再由申購人補繳差額。
    三、國有非公用土地經核准俟完成變更編定後辦理讓售案件,申購人預繳保證金辦理變更編定,符合下列條件者,繳交之保證金得由分署無息退還,但申購人已預繳保證金及出具承諾書後發給同意書者,得依其承諾事項處理至結案:
    (一)國有土地已完成變更編定,因可歸責於申購人致未能建立合法使用關係,申購人已依分署要求變更為原編定。
    (二)國有土地無法完成變更編定或已完成變更編定,日後變更為原編定時,如已整地或施作雜項工程,經分署認定有助於管理維護(涉及水土保持需經主管機關檢查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得予保留外,已按分署要求回復原狀返還。
    四、另申購人變更編定繳交之保證金得抵付取得合法使用權應付之款項。
    五、本署90年7月4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00017258號函頒及94年12月7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40037649號函修正「需用土地人申請預繳保證金後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證明書案之處理原則一覽表」所載承諾書內容一併配合修正(附修正後承諾書格式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