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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29點規定之申請書、委託經營契約(以上均含甲、乙2式,契約併附修正對照表)及訂定第5點第1項第1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文件、依第8點第3項規定簽約之立契約書人格式

  •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委營要點)部分規定業經財政部104年10月27日台財產改字第10450006020號令修正,並自即日(104年10月27日)生效,修正發布前已核准或簽訂委託經營契約之案件,除委營要點第22點第3項、第24點第3項(適用依委營要點103年10月1日修正後之規定委託經營案件)及第25點規定外,仍依核准時所適用之規定辦理;已受理尚未辦結之案件依第31點規定辦理。
    二、本署101年11月16日台財產局改字第1015000756號函有關委託經營部分,及103年12月12日台財產署改字第10300367121號函,停止適用。
    三、委營要點第29點規定之第7點第1項第3款切結書格式,依本署102年10月1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240023350號函、103年8月21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18010號函、104年4月3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4000596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