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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奉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讓售

  • 主旨: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奉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讓售案件,貴分署通知申購人檢證申請之書函(稿)範例如附件,請依修正內容通知申購人申購,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104年8月18日台財產署秘字第10490008040號函附本署104年第7次署務會報紀錄四、結論(五)辦理。
    二、本署前以101年10月1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140020241號函送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奉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讓售案件,貴分署通知申購人檢證申請之書函(稿)範例供參,茲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以下簡稱讓售作業程序)第3點規定,貴分署通知申購及申購人申購之表示均非要約,申購僅為「要約之引誘」。爰申購人填妥「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送件申購,依上開規定,係屬要約之引誘,經貴分署審查符合讓售要件,於評定售價後通知繳款時,始為出賣之「要約」,申購人繳款後,買賣契約始成立。為避免申購人誤解行政院、財政部核准讓售後,貴分署通知其檢證申購時,買賣契約即成立,爰修正通知申購人檢證申請之書函(稿)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