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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電業事業依電業法相關規定申請於國有非公用土地進行鑽探作業之處理方式

  • 主旨:電業事業依電業法相關規定申請於國有非公用土地進行鑽探作業之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中區分署104年3月18日台財產中苗三字第1043700212號函辦理。
    二、電業事業申請於國有非公用土地進行鑽探作業,處理方式如下:
    (一)按公告現值向電業事業收取保證金,並由電業事業切結自行回復原狀等相關事項(詳附件)後,以公函同意電業事業進入土地進行鑽探作業。
    (二)申請之土地已有其他合法使用權者,由分署將合法使用權人資料告知電業事業,請電業事業逕洽該使用權人同意後,再向分署申請辦理,並請電業事業注意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同時副知該使用權人。
    (三)電業事業委託廠商代為辦理鑽探作業,應由電業事業具名申請及切結。
    三、同意進入鑽探後,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異動及加註事宜如下:
    (一)同意提供鑽探之國有土地範圍應辦理分錄,異動管理區分為「保留」,子管理區分為「同意使用」,及其他事項欄加註代碼「1D66」,代碼名稱「依電業法相關規定提供鑽探使用」。但同意範圍已有其他合法使用權人者,僅加註代碼。
    (二)接獲電業事業通知完成鑽探作業,或電業事業提前終止,或撤銷使用,於電業事業完成土地整復並點還土地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其他事項欄加註代碼「1D67」,代碼名稱「已依電業法相關規定完成鑽探作業並點還土地」,並異動為適當之管理區分。
    四、請各主機單位(北、中、南)配合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之其他事項欄類別增加下列代碼,並辦理更新:
    (一)「1D66」:依電業法相關規定提供鑽探使用。
    (二)「1D67」:已依電業法相關規定完成鑽探作業並點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