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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防部軍備局經管不適用營地經行政院核定納入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來源清冊,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署接管作業程序

  • 主旨:國防部軍備局經管不適用營地經行政院核定納入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來源清冊(以下簡稱營改清冊),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署接管作業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第1批至第6批納入營改清冊之不適用營地,係由本署處分後將價款撥交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下簡稱營改基金),嗣於本署編列100年度預算時,行政院主計總處要求日後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營改清冊,屬營改基金財源之不動產均應透列總預算辦理,由國防部與本署互相編列歲出、歲入預算,以作價方式撥入營改基金。第7批至第10批營改清冊之土地均已完成預算程序撥入營改基金。
    二、納入營改清冊之不動產,本署配合國防部編列年度歲入預算作價撥入營改基金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國防部將納入營改清冊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規定函請財政部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二)簡化行政作業,免辦理勘查,由本署簽報財政部同意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免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及移交本署接管,並配合國防部辦理年度作價歲入預算,於完成收支併列預算作業後,即屬營改基金經管之公用財產。
    (三)日後開發處分該等不動產,由國防部再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第35條規定函請財政部同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署接管,依法處理,處理得款於扣除作業費用後,由貴分署逕撥營改基金。
    三、納入營改清冊之不動產尚未完成年度作價歲入預算撥入營改基金,但經貴分署評估適宜辦理活化或處分者,國防部得個案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第35條規定報請財政部同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署接管,依法處理。
    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11月11日主預國字第1020019830號函(附影本1份)示,國防部軍備局經管之不適用營地,已奉或尚未報奉行政院同意核納營改清冊,其未完成預算程序者,依預算法第25條規定仍屬國有財產,非屬營改基金之不動產,處分、活化之收益應解繳國庫。爰上述說明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署接管之國有不動產,尚未完成預算作價撥充營改基金,其收益應解繳國庫,俟完成預算作價撥充營改基金後,所產生之收益,由貴分署撥交營改基金。
    五、本署103年2月2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0325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