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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相關規定申請於國有非公用土地進行鑽探作業之處理方式

  • 主旨: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相關規定申請於國有非公用土地進行鑽探作業之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北區分署103年10月13日台財產北宜一字第10325016000號函辦理。
    二、自來水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17條規定略以,地下水水源調查應以試鑿等方式抽水試驗調查水量與水位,並採樣檢驗水質等。是以,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相關規定申請於國有非公用土地進行鑽探作業,處理方式如下:
    (一)按公告現值向自來水事業收取保證金,並由自來水事業切結自行回復原狀等相關事項(詳附件)後,以公函同意自來水事業進入土地進行鑽探作業。
    (二)申請之土地已有其他合法使用權者,由分署將合法使用權人資料告知自來水事業,請自來水事業逕洽該使用權人同意後,再向分署申請辦理,並請自來水事業注意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同時副知該使用權人。
    (三)自來水事業委託廠商代為辦理鑽探作業,應由自來水事業具名申請及切結。
    三、同意進入鑽探後,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異動及加註事宜如下:
    (一)同意提供鑽探之國有土地範圍應辦理分錄,異動管理區分為「保留」,子管理區分為「同意使用」,及其他事項欄加註代碼「1D60」,代碼名稱「依自來水法相關規定提供鑽探使用」。但同意範圍已有其他合法使用權人者,僅加註代碼。
    (二)接獲自來水事業通知完成鑽探作業,或自來水事業提前終止使用,或撤銷使用,於自來水事業完成土地整復並點還土地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其他事項欄加註代碼「1D61」,代碼名稱「已依自來水法相關規定完成鑽探作業並點還土地」,並異動為適當之管理區分。
    四、請各主機單位(北、中、南)配合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之其他事項欄類別增加下列代碼,並辦理更新:
    (一)「1D60」:依自來水法相關規定提供鑽探使用。
    (二)「1D61」:已依自來水法相關規定完成鑽探作業並點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