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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變更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與改良利用作業併行辦理作業流程

  • 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發展需要,且掌握市場商機,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擬辦理之開發事業構想、項目及改良利用標的已與分署(辦事處)洽商並達成共識,產業需求範圍涉國有公用不動產時,旨述2項作業可依下列作業流程併行辦理:
    一、函洽管理機關是否仍有保留公用需要:
    (一)國有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公產管理機關)即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分署(辦事處)函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事宜。
    (二)公產管理機關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分署(辦事處)函洽該公產管理機關查復是否仍有保留公用需要,並說明倘無保留公用需要者,應即依規定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事宜,及於申請變更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案送主管機關或本署時,副知分署(辦事處)。公產管理機關如仍有保留公用需要者,分署(辦事處)應將函復情形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公產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公產管理機關將申請變更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案送主管機關或本署,並副知分署(辦事處)。
    三、分署依本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以下簡稱作業原則)第5點第3款規定陳報本署:分署(辦事處)接獲公產管理機關申請變更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案副本時,即得續依作業原則第5點第3款規定,擬具處理意見及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最近6個月內之勘查表、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平面圖)、與市區街道套繪圖等參考資料陳報本署(辦事處部分應報由分署核轉陳報)。
    四、本署審核是否同意共同改良利用:本署接獲分署陳報處理意見及資料後,於1個月內審核該等國有不動產有無作業原則第4點不得辦理改良利用規定情形。
    (一)無作業原則第4點規定情形:函復分署,俟該等國有公用不動產依規定完成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移交本署接管後,原則同意與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共同開發,並得於完成變更非公用財產移交本署接管前,先行辦理研擬改良利用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事宜。
    (二)有作業原則第4點規定情形:縱該等國有公用不動產依規定完成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移交本署接管,仍未符作業原則得辦理改良利用,故將函復分署,無法同意辦理改良利用。
    五、分署(辦事處)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談改良利用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
    六、分署(辦事處)陳報申請變更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案勘查資料及意見。
    七、分署依作業原則第5點第5款第4目規定陳報本署:分署(辦事處)將申請變更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案勘查資料及意見陳報本署後,即可依作業原則第5點第5款第4目規定,將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獲共識之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等資料陳報本署(辦事處部分應報由分署核轉陳報)。
    八、本署邀集財政部法制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改良利用工作計畫及契約書草案內容。
    九、財政部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申請變更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案,經財政部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經行政院核准廢止撥用及財政部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十、本署將改良利用工作計畫簽報財政部:該等公用財產申請變更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案,經財政部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本署將改良利用工作計畫簽報財政部。
    十一、財政部核定改良利用工作計畫。